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何換領記帳士證書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申請換領之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1,500元整,並應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1.申請書。2.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正本。3.履歷表。4.國民身分證影本。5.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於換領期限97年12月31日前申請換領之記帳士證書,其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99年1月31日止,在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記帳士得檢附前一年度已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併同申請書及原記帳士證書向財政部申請換領當年度記帳士證書(其有效期限為自核發當年月起至次年度1月31日止)或於原記帳士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代替換領記帳士證書(一證書以加註三次為限)。
如有問題請洽:
第二課陳課長,聯絡電話: 06-6573111 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