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差旅費應與營業有關,膳雜費超過標準部分應列單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許多營利事業列報之差旅費有明顯增加之趨勢,日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查核轄?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數筆大額差旅費,業者雖然說明所列報差旅費係公司業務人員為開拓市場至某地區預做市場調查評估並拜訪客戶用,惟經查證部分旅費收據皆屬個人參加旅行社團體旅遊之收費憑證,與公司營運無關,且該營利事業未能提示訪調查資料及載明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之出差報告單,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不符,遂予剔除該等差旅費用並補徵稅額。
該分局另外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規定免稅標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屬薪資所得,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該分局特別呼籲,各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規定,申報差旅費應與營業有關,據實填載出差報告單及提供相關文件,以符合規定。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