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廠台籍幹部,除非能證明對公司營業確有貢獻,薪資費用應不予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目前台灣工資高漲,許多營利事業紛紛在海外設廠以降低成本。尤其台籍幹部長期派駐海外,薪資卻掛兩地雙薪,同時帳列台灣及海外廠之薪資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費用支出須與該營業行為有關,台籍幹部長期派駐海外,該營利事業除了可舉證海外員工對台灣營利事業確有貢獻者外,該筆列報薪資費用將遭剔除補稅。
台南市分局說,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時,發現旅費中列報數名員工來回台灣大陸差旅費,經查出入境紀錄,認定應為長期派駐大陸之台籍幹部,經向公司求證屬實,且該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該名員工對台灣營利事業之貢獻。雖然營利事業確實有支付此筆薪資,但台南市分局仍對此部分薪資予以剔除補稅。
台南市分局並說明,稽徵機關若查證該營利事業並無支付此筆薪資款項,涉嫌虛報薪資、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事,則除了依法補稅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台南市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以免因小失大。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