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屋頂出租,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外牆出租或將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大樓管理委員會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屋頂出租等營業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