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應按土地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計算遺產價值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於死亡時如仍訂有三七五租約,其土地價值之計算,應按土地公告現值核減三分之一,也就是按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指出,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依法應給與承租人該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金,因此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應按土地公告現值核減三分之一,以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進一步表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被繼承人於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以後死亡者,如耕地係作農業使用且繼承人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遺產稅(惟繼承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應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申報時應檢附前揭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