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農地移轉取得地主支付之農地地上物補償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非自有之農地上耕作,地主於出售該農地時,因必須一併移交該農地之地上物,而補償耕作者於農地上種植之農作物補償費,參照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95年間出售A農地,並支付乙君1,050萬元作為移轉該農地時地上物之補償,認定乙君95年間收取之農作物補償費核屬其他所得,因乙君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憑證,遂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依前揭規定核課乙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農地移轉取得地主支付之農地地上物補償費收入,係屬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取得年度之所得,以免被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