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不當所?付之損害賠償費用,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扣繳義務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建設公司因建築工地開挖,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致駕駛人人車損傷,雙方經協議和解,同意由公司負擔之汽車修護費用及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免納所得稅。另雙方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稅。至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因施工不當致駕駛人及其所駕駛之車輛皆受損害,經公司與駕駛人協調和解,由公司負擔其車輛之修復費用並?付駕駛人之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無須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