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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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時,所餘存之貨物,無論是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亦或留供自用,甚至贈送員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時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有解散或廢止營業登記、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或因合併而消滅等情形之營業人,移轉所餘存貨,其性質與銷售商品並無不同,應視為銷售貨物,於辦理註銷或變更營業登記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惟辦理註銷或變更前已將視為銷售之貨物移轉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之營業人者,應於移轉時開立統一發票;至受讓之營業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有上述情形之營業人切勿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或漏報、短報銷售額,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