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上述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持有之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只要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仍視為「一次」出售,可申請按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