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展售活動,其營業稅應如何報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00公司王先生問: 該公司為促銷其代理進口之高科技新產品,最近擬派展售人員至外縣市作短期性展售活動,不知其營業稅有何規定須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展售活動,其銷售額應向何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依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規定說明如下: 1、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展售活動者,應視其有無申請並經核准總繳,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辦理(經核准總繳者,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繳納)。 2、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上述活動者(請於活動前向營業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並副知展售地稽徵機關 ),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展售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惟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16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