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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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俾免被查獲後,依財政部90年6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4039號函釋,就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依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獲數家小規模營業人,增加經營加盟業務,收取巨額加盟金及供貨與加盟店,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該局查獲,除依其規模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外,並就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依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小規模營業人96年6月份經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為14萬元,嗣後被查獲該月份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加盟金及供貨銷售額)5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已達20萬元,故超過20萬元部分(44萬元)應按5﹪之稅率補稅處罰,其餘6萬元仍按1﹪之稅率補稅處罰。【#16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