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納稅捐截止繳納日期適逢假日,可順延至星期一,免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營業稅申報期限適逢星期日,若公司先以網路申報,星期一再至銀行繳納營業稅款,會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73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61140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者,其繳納日期每逾期二日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繳納截止日期適逢星期日時,其截止繳納日期可順延至星期一,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舉例如下: 例: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尚未逾二日,免加徵滯納金。星期四、星期五因已逾二日,應加徵1%滯納金。(餘類推) 依前揭函釋規定,該公司只要在星期三之前至銀行繳納應納稅款,即不會被加徵滯納金,星期四及之後繳納即需加徵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注意繳納期限,避免因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或利息。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167】 新聞稿提供單位: 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尤素珠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