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自其薪資中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照上開規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必計入勞工領取薪資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既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在每月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金額,亦無須列入「給付總額」申報。但是,如果勞工每月自願提繳的退休金超過工資6%,超過部分並無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將該超過部分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又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已於97年1月31日截止,該局籲請各扣繳單位之扣繳義務人注意,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如誤併入所得人薪資所得,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者,為維護所得人權益,請儘速至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程序。【#15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