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繼承人變更登記成為該獨資組織負責人,應辦理決、清算申報,您知道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常常有納稅人來電詢問,有關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成為獨資組織負責人,應否辦理該獨資組織之決、清算申報及繼承取得該獨資事業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否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答覆: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故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成為獨資組織負責人,其權利義務主體已變更,應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二、至於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15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3302058-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