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費在職進修費用可否扣抵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張先生來電詢問: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個人自費進修充實工作上、生活上所需的知能,請問為進修所支付的費用得否扣抵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目前所得稅法關於教育學費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的規定,只有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其適用條件需:j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k就讀大專以上院校,l可扣除的最高限額為每一申報戶每年新臺幣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以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不能適用。也就是說依照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的教育學費,不能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及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15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