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替代役期間所領之薪資是否應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李太太問:孩子於96年間入伍服替代?,期間所領之薪資是否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替代役係89年5月1日開始實施之兵役制度,考量替代役男之服勤性質、管理方式與常備役不同,為免因適用現役軍人相關法令規定而產生在管理上之困擾,故於兵役法第25條規定:「.....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將其現役軍人之身分予以排除,但並無排除替代役男之薪餉享受免稅之優惠,且因替代役之役期不得少於常備役,並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薪餉比照國軍義務役標準發給,故替代役之役期及薪餉與常備役尚無差別,其薪餉之課稅規定應與常備役一致,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之規定。【#15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郁惠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