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有應申報事項,請在期限內申報;如有應繳納之稅款,亦請在限繳日期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某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接獲高雄行政執行處通知該營利事業須繳納92年度欠稅12,000元,另外還要繳納4,500元之怠報金及2,475元之滯納金,打電話向本局表示,該營利事業已於92年停止營業迄今,詢問核定有無錯誤? 國稅局說明:針對該營利事業負責人的疑問,經查明後發現該營利事業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未申報,本局於滯報通知書合法送達後,該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於滯報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報書,向本局補行申報。惟該營利事業92年度經核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120,000元,應課徵10%之應納稅額12,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08之1條規定,該營利事業未於補報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須按核定之應課徵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4,5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本案開徵限繳日期為96年6月15日,稅單於合法送達後,該營利事業復未於限繳日期前繳納,又未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對於核定稅捐表示不服申請復查,本局乃於96年8月15日移送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之,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另加徵滯納金2,475元【﹝12,000(本稅)+4,500(怠報金)﹞×15%=2,475】,前面所敘之應納本稅、滯納金、怠報金已逾繳納期30日仍未繳納,依法應自第31日起至其繳納日止,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由以上的案例說明,國稅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如有應申報事項,請在期限內申報;如有應繳納之稅款,請在限繳日期前繳納,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將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增加許多額外負擔。【#12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