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97年1月17日修正重點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財政部業以97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7110號令發布實施。

本次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重點為短匿土地稅額及處罰倍數之調整與房屋稅漏稅額之核定基準,條文內容分述如下:
一、第18條有關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處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年在新台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罰;逾2萬5千元至5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逾5萬元至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罰鍰;逾7萬5千元至10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2倍罰鍰。
二、第19條有關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額之計算,修正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每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該處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違章情事將依相關法條裁處罰鍰,但違章情節輕微或漏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可適用該減免處罰標準。再者,本標準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行為,於本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處理。因各項法令規定異動攸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甚鉅,故民眾應多加留意以維自身之權益。

該處表示,民眾若仍有任何疑義,歡迎電洽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撥總機電話(03)8226121轉196至197分機,該處當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