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價值估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關於遺產價值之計算,依稅法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公開上市公司之股票則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至於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則以繼承開始日之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計算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僅依原始買入之帳面成本為準,未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該局查核遺產申報案件,申報被繼承人所有某育樂事業公司未上市股票係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惟該公司持有大批69年度取得之土地資產,至被繼承人死亡年度該等土地價值已增值了8倍,原申報股票價值1,200萬元,經依前揭法令規定調整股票價值為9,600萬元,另行補徵遺產稅4,8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計算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時,應注意該公司持有原始取得之土地,是否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以免短報遺產稅額。
(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