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大廈管理員收受,是否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稅單經寄送王君戶籍所在地亦即其住居所,由該大廈管理員親自簽名並加蓋大樓管理委員會印章,依法應即生合法送達效力,王君不能以其未親自簽收領取稅單,主張送達不合法。
該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集合式大廈管理員性質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而大廈管理員代為收受稅單等信件,亦為其在僱傭關係存在下所從事的一項例行性工作,除非大廈管理員被限定不得代為收受送達文書,否則大廈管理員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義務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稅單交付予納稅義務人,應屬其內部作為,對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
國稅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注意所載繳納期限並依限繳納,逾限繳納每逾2日將被加徵1%滯納金,超過30天則會被加徵滯納利息,納稅義務人不可不察,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徵收科李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2 彙總編號:9703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