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34條所稱公司因收購財產而支付『對價』之認定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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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收購土地,申請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時,准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
該局提出,公司因收購財產,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就公司移轉所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時,對於上述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所稱「對價」之認定,經財政部補充解釋:得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