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拍賣的農地,義務人或拍定人可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法院拍賣案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在法院通報核算土地增值稅時,稅捐單位會依同法第39條之3規定,主動發函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該拍賣土地確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於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所以碰到類似案件,應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