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死亡,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乃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其原地價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不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有漲價時可以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