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人員因招攬業務所得之報酬,屬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張先生為某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來電詢問:其與保險公司訂立僱佣契約,工作性質為按件計酬,並無基本底薪,所得之報酬全靠招攬業務而來,有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從事招攬人壽保險業務獲取之報酬,得否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減除20%必要費用? 國稅局答覆:參照行政法院類似案件之判決略以,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保險業務員非依該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又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依所屬公司訂定之報酬支給標準受領報酬。張君專為某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按公司訂定之報酬支給標準受領報酬,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核與所得稅法所稱「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不同,張君當年度受領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如上所述之保險從業人員,其從事招攬人壽保險業務獲取之報酬,應以薪資所得併同當年度之其他綜合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受罰。【#17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