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所孳生利息,屬繼承人本人之利息所得,應課繼承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苓雅區王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所孳生存款利息,究屬應課遺產稅之財產,繼承人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屬應課繼承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利息所得? 國稅局答覆: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7號解釋,繼承人繼承附有利息約定之定期存款,係僅繼承約定利息之基本權及繼承發生時已實現之利息,而不及於繼承發生後因期間經過所具體發生之利息,故該利息基本權縱有財產價值,與基於該利息基本權而發生之利息,性質仍迥然不同。簡言之,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存款利息,並非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而是繼承人本人之利息所得,自應依法課徵繼承人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及利息所得人,如有上述因存款人死亡後所孳生之定期存款利息,即屬繼承人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而繼承人在取得是項所得之扣繳憑單時,亦請務必依法併同所得年度之其他綜合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受罰。【#17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