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無戶籍人士可否列報在台購屋借款利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鄭先生來電話詢問:配偶是外籍人士,若以配偶名義購買房屋供其自住,其向銀行借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支出,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越來越多民眾娶外籍新娘及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由於長期居留台灣,在台購置房屋供自住,其向銀行借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只要符合下列各要件,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1.房屋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辦竣戶籍登記。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17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慧蓉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