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災波及鄰房給付之損害賠償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住家因為發生火災,已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報備,但因為火災波及到鄰居,其給付鄰居的賠償費是否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自宅火災波及鄰房,其所給付鄰房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費,經提出調解委員會等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准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惟鄰房所有人就不能重複列報災害損失。 國稅局又表示:若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國稅局再次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持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17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慧蓉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