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稅單之送達,可以辦理留置或寄存送達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8條已於96年12月12日修正,修正後原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業已刪除,嗣後稅捐稽徵機關為送達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一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3、74條之相關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之稅單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附有送達證書時,郵務人員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稅單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若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稅單時,得將稅單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將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將稅單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寄存機關時,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果。 國稅局再次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領取稅單並繳納者,滯納期滿後,該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追繳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15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慧蓉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