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及服替代役親屬可否申列為所得稅之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卓先生問:家中有已滿20歲但未結婚之現役軍人及服替代役親屬,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扶養親屬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現役軍人得否被列報為扶養親屬,有下列3種情況: (一)、現役軍人若未滿20歲或滿60歲,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二)、現役軍人雖滿20歲,如係就讀軍事學校之學生,符合前項扶養親屬規定者,亦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三)、現役軍人如已結婚,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列報本人及配偶免稅額。 至於服替代役親屬其在服役期間,因不具備現役軍人身分,除有前述第一種情況因未滿20歲,而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及第三種情況因結婚而與其配偶合併申報外,概不得由他人列報扶養。所以,依前開規定,卓先生仍不得將家中已滿20歲但未結婚之現役軍人及服替代役親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扶養親屬申報。【#14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李俊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