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對稅捐課徵如有不服,應依規定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補稅開徵案件,將於3月下旬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給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訂為97年4月1日至4月10日。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97年5月10日前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該局於受理申請復查案件時,常發現有因逾期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時,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款書送達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申請者,將逕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確依上揭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14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慧蓉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