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逾限繳納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逾繳納期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則會以滯納稅額加滯納金之合計數,按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每年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跨年度應分別計算),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併滯納稅額及滯納金一併徵收。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只要超過稅單所載繳納期限30天以上者,國稅局會將該筆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屆時不僅要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還要負擔執行費用,請納稅人特別注意,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需多負擔費用喔!【#13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廖小鳳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