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得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稅捐保全措施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可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凍結欠稅人之銀行存款或通知地政機關禁止欠稅人就其不動產作所有權移轉或設定抵押等動作;若營利事業欠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如經濟部),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以防止欠稅人脫產逃避稅捐;如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上述保全措施必須等到納稅人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方可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