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提前辦理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久居國外或具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詢問,可否提前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得稅法既已明定辦理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自應依法於申報期間內受理申報。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於年度中死亡且未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外,現行尚無提前結算申報之規定。
該局提醒因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委由親朋好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辦申報或自行採用網路報稅;如具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因兩國之結算申報期間不同,涉及抵稅問題,亦應依我國稅法規定,於5月份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