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遭受家暴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於保護令有效期間辦理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相關規定,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該局說明,雖然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單位的合併申報制,夫妻、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原則上均應合併報繳,若夫妻已分居,可分別填寫申報書但應於申報書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註明「已分居」字樣,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將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遭受婚姻暴力的受害人,除依夫妻分居情形,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註明已分居外,並檢附保護令影本一併申報。另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上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稽徵機關於核定通知書上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不予註明,而僅以所得總額表示。
該局提醒婚姻暴力受害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所取得的保護令,以免洩漏自身之工作地點,招致無謂困擾。
(承辦人:內湖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7928671轉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