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之費用應與執行業務有關,非屬執行業務直接必要之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帳務處理方式,如主張有設帳並依帳載資料核實認定者,除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應設置帳簿詳實記載收支項目並保存憑證外,帳列費用尚需與執行業務有直接必要關係。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律師事務所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租金及裝潢費用較上期鉅額增加,依租賃契約內容所載,係向某建設公司以先租後買(含優惠購買權)方式承租(購)高級豪宅,並取得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經向該豪宅之管委會調閱大樓管理規約,該大樓僅能作住宅使用,且事務所無法提示與業務相關之證明資料,遂剔除租金及相關費用約計3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之費用,除應保存其相關帳證外,尚需與執行業務有關,屬執行業務者個人之費用,不得列報,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