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國外之顧問費,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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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給付國外之勞務報酬,未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除補稅外,仍應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訂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該局指出,某保險公司93年度申報勞務費4,300餘萬元,經查其中3,600餘萬元係支付給國外之顧問費(專業技術事務支出),該公司雖主張已於支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惟未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乃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就短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給付國外之勞務報酬(佣金、顧問費、廣告勞務、技術服務報酬、權利金)時,除應就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依規定扣繳率代扣所得稅款,並於10日內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外,尚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營業稅稅率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