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致之所得,究應歸屬薪資所得或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必須依西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關係而定。所謂駐診拆帳醫師,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無僱傭關係,即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定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國稅局說明,依據醫療機構業者表示,目前一般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之計酬方式大致有三種形式:一、支領薪資,二、支領底薪外,另依看診人數及手術次數等醫療業務量支領獎勵金,三、無任何薪資,完全依據醫療技術能力抽成支領報酬。上述第一、二種計酬方式,實係提供勞務之計酬方式,第三種方式始具駐診拆帳之性質。西醫師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受僱醫師酬勞誤用駐診拆帳規定,有關醫療機構支付予所聘醫師之計酬方式,如係支付薪資,或除訂有底薪外,再依看診人數或手術次數等業務量支付酬金者,係屬該受領醫師因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薪資所得,尚無駐診拆帳之適用。【#18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淑霞 聯絡電話:(07)3302058#6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