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繳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許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為有中華民國來源之利息所得,其所含10﹪扣繳率之扣繳稅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71條結算申報之規定,申報退還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遭到國稅局註銷其結算申報,不但不予退還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並責成給付利息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20﹪補辦扣繳,你知道究竟是那裡出了問題嗎? 國稅局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適用同法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但如其配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亦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於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國稅局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請依前述規定辦理。 【#18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