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及喪葬費應否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員工不幸在職期間死亡,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及喪葬費應否課稅?不妨瞭解一些相關的常識,有時也可以幫助需要的人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撫恤金、慰問金、退職金或離職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而非死亡者之所得,免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於其遺族領到撫恤金、慰問金、退職金或離職金,是否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應視該員工是否係因執行職務死亡而定,如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恤金、慰問金、退職金或離職金,免予課稅;如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恤金、慰問金、退職金或離職金,則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結果,如未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可減除金額,則無須課稅,如超過,則其超過的部分必須課稅。惟一次給付之撫卹金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其超過部分,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至於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依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18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