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預告期間工資應否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大環境不是很理想,公司因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而縮減員工之情形,時有所聞,不幸被資遣之員工,於資遣費之外,所領到預告期間工資,是否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依財政部83年8月9日台財稅第831604301號函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被資遣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具資遣費性質。至是否課稅,則應視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合併計算結果而定,計算結果如未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可減除金額,則無須課稅,如超過,其超過的部分必須列報退職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18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