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業務員因招攬保險業務而發生之必要費用,是否認屬為保險業務員之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胡小姐問: 本人為保險業務員,為公司招攬保險業務而發生之必要費用如交際費、廣告費、文具用品費等,經檢據向公司請款,請問該公司因而支付的款項是否屬本人所得,要不要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業務員為招攬保險業務而發生文具用品費、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及廣告費、交際費、訓練費、交通及油料費等,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檢據依費用性質核實列報,尚不宜約定由保險業務員吸收或負擔,而以薪資給付,成為業務員薪資之一部分。所以依上說明,胡小姐因招攬保險業務而支付之費用,係屬為公司墊付之性質,經檢據向公司請款,由公司支付的款項非屬本人所得。 另上所稱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函釋說明,係包括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182】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雅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