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購入、受贈或繼承之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或以受贈或繼承之土地捐贈時,應如何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關於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或以受贈或繼承之土地捐贈,財政部於92年6月3日業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核釋,自93年1月1日起,以購入土地捐贈者,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按土地取得成本認定,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 至於個人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捐贈,如係捐贈予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或捐贈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者,該項捐贈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至於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非屬上述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應依前開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規定之標準認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業經財政部於97年1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令核定,係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特別注意相關規定。【#18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