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借款所支付利息支出不得自利息所得中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納稅義務人黃先生係公務人員退休人員,退休金為辦理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方式存入台灣銀行。93年度綜合所得稅不服該局核定其取自台灣銀行利息所得,不能扣除其以相同帳戶因優惠存款存單質押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申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及上訴審均遭駁回。 該局說,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之「所得」,並非均係收入減除成本之淨額觀念。有某些所得,自其所得之意涵觀之,所得即等同收入,如利息收入與利息所得係屬相同之評價;又所得稅法中扣除額之規定中,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外,尚無「利息支出」得列為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項目。所以,黃先生該筆退休金利息所得,除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不超過27萬元內全數扣除外,其另以優惠存款存單質借而產生之利息支出,並不符合所得稅法得列為列舉扣除額之利息支出減除之規定。【#17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潘靜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