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解散是否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某社區發展協會來電詢問,該社區發展協會因故解散,是否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答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應按照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既然該社區發展協會屬依法設立之公益團體,所以該社區發展協會因故解散,也就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17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