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士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車輛,每人得以申請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果身心障礙人士?有駕駛執照無法駕駛者,同戶之親屬車輛亦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惟每戶以一輛為限。申請時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駕駛執照及交通工具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同居親屬申請者並需檢附戶口名簿,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另外應注意的是,若身心障礙手冊上面有記載後續鑑定日期,則應於後續鑑定日期前向縣府社會局申請再鑑定,待鑑定完後再持新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至稅務局申請,方可繼續適用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