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凡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必須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買賣、贈與及占有6%、典權4%、交換、分割2%。
該處亦指出,買賣房屋時,有時雙方會約定,取得所有權所需繳納的稅捐,由買方或賣方負責繳清;惟私下的約定,不能變更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以契稅而言,縱然甲、乙約定由賣方負責繳清契稅,該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