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漏未申報改課者免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頒布一項釋令,對於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現行函令規定,其作業程序係由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保留地清冊,自行查核或會同地政機關勘查其使用情形,而分別核定徵免地價稅,並不需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因此,該類經核定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未申報改課者,應無土地稅法第54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者,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71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305號函釋規定,係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而係由稽徵機關根據前列通報資料辦理,其範圍如有變動,亦未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報。從而,該類經核定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未申報改課者,應無土地稅法第54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未於限期內申報者,應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補稅處罰。
因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呼籲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後,仍要記得提出申報,以免一時疏忽漏未申報改課而有遭受處罰之虞。其他如有任何地價稅的疑難問題,也可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向該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