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登載錯誤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要求稅務機關更正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核發的稅單後,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在稅單規定的繳納期限內,持該稅單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繳納通知書記載或計算錯誤,係指該通知書所登載的內容與稽徵機關原來之意思不符所致之誤寫、誤算或其他之顯然錯誤,始得由納稅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於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於限繳期限內,向發單的稅務機關申請查對、更正。若納稅義務人主張該通知書的課稅方式不合法,或與事實真相不符,則係屬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惟對稅捐處分提起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之案件,日後如有應補稅額者,尚須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呂靜娟,電話:04-23051111轉6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