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營利事業單位承租房屋,於給付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期限繳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查獲轄內某商號於88至90年度各給付房屋租金300,000元、720,000元及720,000元,未依規定扣取稅款,經責令扣繳義務人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其並未依限補繳及補報,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分別按應扣未扣稅額30,000元、72,000元及72,000元處3倍罰鍰90,000元、216,000元及216,000元,甲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在案。有鑑於此,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給付租金時,應依目前扣繳率(居住者10%,非居住者20%)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以免受罰。 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王瑞毓,電話:04-23051111轉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