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經常接獲民眾檢舉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案件,特別再次提醒營業人注意,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申請營業登記,有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因其實際營業規模不大,平均?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卻因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被人檢舉,依同法第45條規定應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但依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疏於申請營業登記而被檢舉,仍應把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之機會,依限補辦。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謝雨妡,電話:04-23051111轉7322)